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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09:22:22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工信节能发〔2019〕17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宁工信规范发〔2019〕12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一)企业在宁夏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利用项目在宁夏境内建设;
(二)综合利用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气化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
(三)利用宁夏境内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达到了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目的;
(四)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不在奖补范围,利用煤研石发电和矿井回填项目不在奖补范围。
二、奖补标准
以2018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为基数,按2019年新增利用量分为四个档次奖补:2019年新增量在1万吨到5万吨(含5万吨)、5万吨到10万吨(含10万吨)、10万吨到20万吨(含20万吨)及20万吨以上的企业,利用量每新增1吨分别奖补10元、20元、25元和30元,单户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良好;
(二)企业具备项目备案、节能审查批复等相关手续,生产工艺、技术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三)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四)企业申报当年无节能、环境、安全违法事故及其他行政处罚。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委托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第一批,参见宁工信函〔2019〕274号文件)中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出具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申请及评价报告(见附件1,下称申请及评价报告),于2020年4月25日前,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含宁东基地,下同)。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及评价报告进行初审,汇总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含附件2)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逾期不再受理。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未参与企业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请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申报企业、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及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申报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申请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其奖补资金申请。
(四)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审核数据失真,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评价机构,将从推荐名单中剔除,列入负面清单,3年内不得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节能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张建保 0951-6038906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饶海涛 0951-5069428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