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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微阅读】殷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内涵、意义、现状及实施建议

发布时间:2018-04-03 09:41:03
文/殷红 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中方工作组组长、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8年第3期

应以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为契机,探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研究环境及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风险与机遇影响的分析方法、模型,研究金融机构投融资对环境和气候影响的分析方法、模型,试点金融机构先行制定披露计划并进行披露,从而为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

 

 
 
 
 
 
 

2017年12月15日举行的第9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目的是提升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推动企业微观主体改善环境表现,从而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和发展。参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一共有10家中英金融机构,其中,6家中国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湖州银行、华夏基金、易方达基金,4家英国机构:汇丰银行、Aviva、Hermes投资管理公司、Brunel养老金管理公司。

回望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已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气候变化及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比如,上市企业不仅要披露财务信息,还需披露包括气候与环境信息在内的社会责任信息。与此同时,金融机构面临的气候与环境风险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对与气候和环境相关的市场机遇和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披露,也日益成为趋势。如,2017年6月联合国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以下简称“TCFD框架”)。该报告所包含的指引和框架正是为帮助投资者、贷款人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适当评估,以便揭示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以及资本和投融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财务影响。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就与环境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二是气候和环境因素对金融机构机遇和风险影响的相关信息。目前,国际先进金融机构多参照温室气体排放准则(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al)的三个范围进行披露:范围1(Scope 1)是机构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Scope 2)是机构电能购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Scope 3)是除范围1和范围2外,机构非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TCFD框架建议金融机构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方面,并结合三个范围的思路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与生产型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金融机构对环境的绩效和环境影响多集中在资产管理部分,即范围3中“投资”部分,而生产型企业环境绩效及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即集中在范围1和范围2;二是金融机构环境风险主要由其投融资客户出现的环境或气候风险而引发,如,自然灾害引起的客户资产受损,能源企业因能源结构转型带来的转型风险,从而引起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连带责任风险或声誉等;三是金融机构可通过穿透式管理,在投融资决策时将客户的环境与气候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客户授信,既可防范环境风险,又可通过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过程体现责任与担当,更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本,促进企业低碳转型。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重大

近年,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美丽生态”写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明确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是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需要,提升经营管理透明度的必然要求。2017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要环境信息。此项举措是环保部会同证监会推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强化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具体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也日益重视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2017年人民银行将绿色金融纳入宏观审慎监管范畴,银监会持续推进对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自评价工作,这都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是履行社会责任,满足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环境信息披露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担当,也是其在经营过程中兼顾各相关方利益,回应投资者、所在地政府和社区、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关切的体现。随着自然资源约束压力加大和污染事件频发,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的关注点,已不仅是经营利润、成本等财务指标,而日益重视其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方面的表现。长期来看,越是具有社会责任、ESG表现越好的企业,越能实现有效的风险管控和长期稳健发展。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可以使利益相关方更加全面、详细地了解金融机构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以及经营理念、战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利益相关方对金融机构披露环境信息的诉求,反过来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提高风险认识和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发现与环境相关的市场机遇,做好环境风险管理的需要。TCFD的出发点正是在于帮助投融资机构对与气候相关的市场机遇和风险进行评估,从而使投融资机构较好把握因气候和环境因素带来的市场机遇和风险。来自气候和环境相关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物理因素,如自然灾害、水资源短缺等引发的风险;二是转型因素,如经济的低碳转型可能带来化石能源行业的利润下降,甚至生存风险,但对新能源、清洁能源企业来说,低碳转型则是市场机会;三是环境政策因素,如环境排放标准提高可能增加高排放企业的财务成本、降低其支付能力,从而引发风险。上述与环境相关的因素对金融机构造成了财务影响,金融机构应对此进行评估并进行信息披露,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投融资客户披露相关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方了解金融机构对相关市场机遇和风险把握和管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基于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市场发现与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对于发挥金融中介作用,加速金融和经济的绿色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是经济的核心,发挥着资金中介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决策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要求客户提供环境相关信息,以评估客户的环境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并作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将有力促进客户不断改善环境表现及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因金融机构充分考虑了环境因素,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服务会更多投向绿色行业、领域和企业,环境表现欠佳的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加大,从而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在欧洲,绿色投资者已占欧洲投资者总数的20%。

国际先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

目前,气候披露国际框架除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所发布的TCFD框架外,普适性的全球性气候报告框架还主要包括:CDP(原名为碳披露项目)、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DSB)、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等。上述框架均采用自愿披露的原则,目标受众主要针对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类型大多涵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能源、水资源、废弃物等,年度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为现阶段较多采用的披露形式。

结合TCFD框架,参考CDP收集的2017年获得A或A-评级的78家金融机构调查问卷,以及部分基于先进金融机构年报或社会责任报告气候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进行的分析,目前国际先进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呈现以下特点:

对TCFD框架下的治理、战略、风险部分的披露较为完整。一是在治理层面,披露气候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应职责。先进金融机构普遍采用董事会直接负责的管理模式,并渗透到业务条线,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纳入到战略制定和核心业务决策过程中,以方便最终责任人进行审查和管理;二是在风险层面,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识别、管理与流程。参与信息披露的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框架和系统,用于气候风险与机遇的识别与管理,建立了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监控、管理和汇报流程;三是在战略层面,披露与气候相关的短期、中期及长期风险与机遇对战略、业务、财务规划的影响机制、影响时长、管理方法及成本,并纳入战略管理,大多涉及投融资、内部运营和研究等方面。

对TCFD框架下的指标及目标部分的定量内容涉及较少。第一,国际先进金融机构普遍对范围1和范围2排放数据进行了披露及第三方验证,范围3数据基本做到“不披露即解释原则”,部分领先金融机构正在将范围3排放纳入到减排目标的设定中;第二,温室气体排放准则为最广泛遵循的方法学,在先进金融机构中占比83%,其次为ISO 14064-1标准,占比22%(来自CDP数据);第三,范围3中大多数金融机构只对商务飞机及差旅两种运输方式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测算。“投资”产生的碳排放或对环境的影响,是金融机构最为重要的相关项,但将之进行量化分析和披露的金融机构较少;第四,国际金融机构普遍对范围1、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为二氧化碳)按地区或来源进行分解,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以对后续政策制定提供指导。同时,对二氧化碳排放密度进行定量分析,主要采用报告年度内二氧化碳排放量/报告年度内总收入、报告年度内二氧化碳排放量/报告年度内全职员工总数两个指标。

中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演进及现状

中国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及要求。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条例可追溯至2003年《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并详细规定了必须和自愿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此后,比较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相关信息。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大大提高了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环保部、证监会2017年6月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同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主要环境信息,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日趋完善,规定更加细化,范围逐渐扩大,标准逐步提高。

银监会近年来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政策及要求。作为资金与信息联系的枢纽,商业银行在其环境信息披露中透露出的环保态度与政策安排,能通过信贷活动快速而有效地传递到其他行业,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目标。正因如此,2007年以来,银监会陆续出台《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2007年),《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要求银行业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2013年,银监会还制定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各家银行对所涉及的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贷款和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进行统计。并且,从2015年以来坚持开展了全国主要21家银行的绿色信贷自评价工作。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基本建立以《绿色信贷指引》为核心的绿色信贷制度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授信和绿色信贷的政策界限、管理方式、考核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信贷资金投向低碳、循环、生态领域。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推进的建议

应以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为契机,探索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研究环境及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风险与机遇影响的分析方法、模型,研究金融机构投融资对环境和气候影响的分析方法、模型,试点金融机构先行制定披露计划并进行披露,从而为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实践经验和参考。

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中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实践和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认识,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能力和水平,以试点工作成果为中英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在此目标下,参照国外成熟的环境信息披露建议的框架,确定适合金融机构的披露框架和具体内容。

研究分析环境与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机构面临的气候和环境风险日益受到重视,可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预测和评估风险对机构运营所带来的影响。2015年,工商银行受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委托开展了环境风险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的压力测试研究,并取得了开创性成果,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此项研究成果已在2016年3月的G20伦敦绿色金融国际会议上发布,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智力成果提交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此项研究不仅构建了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模型,打通了环境因素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影响的传导路径,还量化评估了环境因素对企业成本和效益的影响,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投向和价格。目前,工商银行已经对火电、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进行了压力测试,就水风险、碳交易等环境因素的影响进行测算研究。TCFD也建议金融机构进行情景分析,来评估气候和环境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量化分析金融机构投融资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金融机构对环境的影响重点体现在其投融资对环境的影响,如,投向绿色经济领域对环境是正贡献,投向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节能降耗企业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而投向环境表现欠佳企业则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选择环境友好、节能减排、资源高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支持,推进环境持续改善。但在此过程中,如何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和工具,对金融机构投融资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量化,在当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中,仍然是一个难点,在数据的获取和测算工具的开发设计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扩展和研究。这也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制度的制定和数据的获取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出台更趋量化特点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各类环保信息数据获取的简便性,为测算和定量披露奠定制度基础。

鼓励试点金融机构率先披露,产生示范效应。试点金融机构可根据披露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析环境因素对银行资产组合的影响,把握因此带来的机遇和风险,确定具体披露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逐步提升和完善。以工商银行为例,工商银行一直积极践行绿色金融战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推动绿色信贷迅速增长。截至2017年6月末,工商银行在节能环保项目与服务领域贷款余额为11490.4亿元,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704.8亿元,增速为17.4%,高于同期境内公司贷款增速8.62个百分点。

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工商银行也持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2007年起,工商银行连续十年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以六维度社会责任模型(价值银行、品牌银行、绿色银行、诚信银行、和谐银行、爱心银行)为主体框架,参照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要求,突出环境、社会、管治三大要素进行了高质量的责任信息披露。此次试点确定的金融机构中,中国有6家机构参与其中,工商银行作为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确定的中方试点工作牵头机构,承担了试点工作方案的设计、披露框架建议等多项工作,并正在结合自身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中国金融机构特色的定量指标测算方法。

加强宣传和推广,提升全社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关爱环境、节约资源,保护全人类共同的家园,已经日益成为各类社会主体的重要社会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美丽生态”写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明确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绿色发展”,为金融机构助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绿色金融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新机遇。要加强对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宣传和推广,通过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示范效应,进一步在金融机构以及全社会范围内提高公众对绿色金融的认识,统一对环境信息披露重要性和作用的共识,推动金融机构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作用,彰显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提升全社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文章原标题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内涵、意义、现状及实施建议》)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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